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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变更征收补偿的决定书西府征补更字〔2026〕第4号董科、肖宁莲

2026-09-02招标变更-变更广西 - 南宁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省份/直辖市 广西 所属地区 南宁市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变更征收补偿的决定书

西府征补更字〔2026〕第4号

被征收人:董科

相关责任人:肖宁莲

被征收房屋抵押权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中心

被征收房屋查封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被征收房屋地址: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79栋2单元6层2-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日发布《关****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西建征预〔2024〕1号),被征收人位于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79栋2单元6层2-9号房屋列入项目被征收范围。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西乡塘区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被征收人与西乡塘区住建局、****中心于2024年10月20日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衡阳街道片区(国)〔2024〕****苑地块0174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其中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及杂物房货币补偿款和奖励款1428052.24元,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51855.48元,搬迁费、搬迁补助费、误工费等补助费16730.18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可获得主动配合调查奖励500元、按期签约搬迁奖励30000元;征收补偿协议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玖角整(¥1527137.90)。

****中心于2025年1月22日、2025年3月17日将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奖励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玖角整(¥1527137.90)支付至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董科委托代理人肖宁莲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查档,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查封,抵押权人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中心(主要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每3户相互联保,追加南宁市桶天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莫祖团、自然人莫祖杰、莫祖坚、李岸英、王晓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保证担保),并追加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79栋2单元6层2-9号,面积为95.85平方米,抵押人为董科,该房产评估价值为48.31万元,抵押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拍卖处置。截至2020年10月31日,南宁市桶天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小微特殊批量贷款3笔,贷款本金余额合计2996613.84元,欠息8240978.34元(信贷系统数据截止2020年10月30日))。

查封情况分别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桂0103执49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征收人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董科、莫祖坚、何雪东、南宁市桶天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282416.5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3)桂0109民初25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征收人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董科、陆文华名下的财产,保全价值在72883元范围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4日作出(2024)京0107执285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征收人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董科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79栋2单元6层2-9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相关手续。

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书第十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用于抵押的,丙方须对房屋进行解押,并在房屋解押后协议方能生效。”的约定,因被征收人未办结该房屋的抵押注销登记及解除查封手续,征收补偿协议书尚未生效,被征收人负有及时注销登记及解除查封手续,完善协议生效条件的义务,以此才能合法取得已领取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奖励款,否则应当依法退还。

2026年2月4日,西乡塘区住建局对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下达了《催告书》,载明:“一、请你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联系抵押、查封机关或执行法院提供其他担保或清偿相关债务,并办结该房屋的抵押、查封注销登记手续,向本机关提交注销证明;二、如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机关将确认因你户根本违约而单方解除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届时,你户应当依法退还基于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奖励款等款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获得补偿,即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7259元/㎡,按评估总价695775.00元获得货币补偿,取消一切奖励补偿。因你户拒不配合解除抵押、查封登记手续影响征收工作进度的,还将依法追究你户的法律责任。三、你户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地址:****路****号****城****楼招标征收股;联系电话:39****00),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您户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

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邕房权证字第02230899号)载明,该房屋另有杂物房一间,面积6.98㎡。另查,****中心委托广西桂科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编号:桂科房估〔2025〕字第010‑562号)及《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编号:桂科房估〔2025〕字第010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为7259.00元/㎡,总价值为陆拾玖万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695775.00)。杂物房分类评估单价为2418元/㎡,总价值为6.98㎡×2418元/㎡×0.85=14345.99元。

《催告书》《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于2026年2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为此,西乡塘区住建局确认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征收补偿协议书不能生效,向本机关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机关认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于征收阶段但未生效,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鉴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明确选择货币补偿,且已实际收到协议款项,不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依法应得货币补偿为:

(一)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编号:桂科房估〔2025〕字第010-562号),房屋补偿总价为695775.00元。

(二)搬迁费、搬迁补助费、误工费等补助费16730.18元。

(三)杂物房补偿总价为14345.99元。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726851.17元。

二、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已收到协议款项1527137.90元,扣除第一项应得的货币补偿款726851.17元,应向房屋征收部门返还800286.73元。被征收人董科及相关责任人肖宁莲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全额800286.73元原****中心账户(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开户名:南宁市西乡塘区房****中心,账号:45100109000000000400)。

三、抵押权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中心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95775.00元的货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并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注销证明。

四、除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外,剩余补偿补助款由查封法院依法向被征收人执行冻结或划扣,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解除查封手续,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解除证明。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户在上述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本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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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tbid.cn/view/3579/UwMDYKABLRKCxEZf1nj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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