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60921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中泉(福建)建材有限公司年总破碎石块480万吨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路****号(灵源街道林格社区)
3. 建设单位:中泉(福建)建材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铭拓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中泉(福建)建材有限公司年总破碎石块480万吨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路****号(灵源街道林格社区),改扩建项目新增投资430万元,改扩建后总投资1710万元,租赁“福建祥龙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厂区占地面积18439m2,总建筑面积6650m2。主要从事石块破碎,石子及机制砂的生产加工,年新增破碎石块120万吨,改扩建后年总破碎石块480万吨。总聘用职工20人,均不住厂,不设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24小时。
6. 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网。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达到《****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网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或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设置封闭式厂房,喂料、破碎(粗破(一次破碎)、二破)、输送、筛分、制砂整形等环节均设置于封闭式厂房内,不露天作业。在振动喂料机喂料口处设置三面围挡,并设置雾化喷淋抑尘装置;鄂式破碎机及多缸液压圆锥机进料口处设置活动橡胶挡板,并设置雾化喷淋抑尘装置;同时在振动喂料机、鄂式破碎机、多缸液压圆锥机进料口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喂料、破碎(粗破(一次破碎)、二破)粉尘经集气罩集中收集,由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的排气筒DA001排放;输送环节设置于封闭式厂房内,并在输送带物料下落点处设置雾化喷淋抑尘装置,定期喷雾抑尘;成品堆场采取封闭式车间,地面采用水泥硬化,四周设置雾化喷淋抑尘装置,减少生产中间过程各种搬运,消除生产中物料的跑、冒、漏、撒;物料装卸应降低落差,出料倾角应适当,减少物料扬起;加强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规范装卸料,并及时清扫,确保成品堆场的清洁;厂区运输道路采取硬化、对厂区内路面清扫、洒水抑尘,同时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要求运载车辆装载不过满、篷布覆盖等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等,***平台,运输车辆需经冲洗后方可驶离厂区。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经预测,项目西南侧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东南侧、东北侧、西北侧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含铁杂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地面沉降收集的粉尘、泥饼集中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利用。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空桶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7.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泉州丰川鞋业有限公司年产运动鞋、休闲鞋135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路****号
3. 建设单位:泉州丰川鞋塑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铭拓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泉州丰川鞋业有限公司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路****号,项目总投资80万元,主要从事运动鞋、休闲鞋的加工生产;项目系租赁“晋江市盈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5022m2;计划生产规模:年产运动鞋、休闲鞋135万双。项目拟聘用职工260人,均不住厂,年生产天数300天,每天工作10小时。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外排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及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或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及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2025年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为鞋面贴合有机废气、制鞋成型线上产生的画线、刷胶、补胶、贴合、烘干有机废气、照射线上产生的刷处理剂、照射、烘干有机废气及鞋底打磨粉尘。有机废气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打磨粉尘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对生产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窗户关闭,门设置PVC门帘),打磨粉尘废气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最终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鞋面贴合有机废气、制鞋成型线上画线、刷胶、补胶、贴合、烘干有机废气及照射线上刷处理剂、照射、烘干有机废气分别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小时浓度均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废纸箱、废包装袋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出售给有关单位回收处理;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原料空桶、废矿物油等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公示期间未接到公众针对该项目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对该项目选址没有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三
1. 项目名称:晋江艾思艾科技有限公司拉链生产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市龙湖镇衙口村靖海路
3. 建设单位:晋江艾思艾科技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晋江艾思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思艾公司”)厂址位于晋江市龙湖镇衙口村靖海路,租用晋江宝斐鞋服辅料工贸有限公司1#厂房(4F半层、5F)、2#厂房(2F、3F、4F、9F)、3#厂房(1F、2F、3F、4F),从事尼龙、树脂、金属拉链的生产加工,设计年产尼龙拉链1100万条、树脂拉链140万条、金属拉链3万条。2026年7月,项目通过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6]C051790号)。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生产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高级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后、生活污水经***网排入晋江市华海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各项废水经预处理后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排放标准)及晋江市华海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 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排咪、注塑工序产生的注塑废气和调漆、喷漆、烤漆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注塑废气经侧吸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排咪、注塑工序产生的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项目调漆、喷漆、烤漆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为4mg/m3,比《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2mg/m3更宽松,故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浓度限值从严执行DB35/1783-2018表4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3-2018表3、表4中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 噪声
项目生产过程车间门窗均密闭,同时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运行期的设备管理维护,采取墙体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60dB(A)。
(4) 固废
项目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包装袋按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漆渣、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原料空桶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四
1. 项目名称:泉州顺佑鑫鞋材有限公司橡胶鞋底、EVA鞋底生产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市西滨镇农场(****路****号)
3. 建设单位:泉州顺佑鑫鞋材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森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泉州顺佑鑫鞋材有限公司橡胶鞋底、EVA鞋底生产项目位于晋江市西滨镇农场(****路****号),****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空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租赁建筑面积5100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拟聘职工120人,预计年产橡胶鞋底500万双、EVA鞋底300万双。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的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符合GB/T31962-2015《****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及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网纳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其尾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对受纳水体水质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配料、投料、密炼、开炼、硫化工序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
项目称料、发泡、二次成型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表4标准,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
项目模温机采用天然气为热源,天然气废气尾气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符合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燃气标准。
项目生产时车间密闭,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后均经相应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后由排气筒排放。因此,项目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标准、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表9标准;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标准、D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表9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中最严格要求;氨、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处)、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最严格要求。
综上分析,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及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在75-80dB(A)之间。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收集的粉尘,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原料空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橡胶鞋底片材冷却废水不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
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公众参与情况:***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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