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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市监处罚〔2026〕337号

2026-09-30招标信用-处罚安徽 - 滁州市 - 定远县 关注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337号
当事人:定远县**烟酒商店(经营者: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5MA8L******
住所(住址):定远县永康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3411251979******43
2026年7月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永康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定远晨**酒商店时,现场发现该商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9日报经县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7月9日,经营者陈**到我局永康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5月17日到期,许可证编号为JY1341125010****。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届满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时长为52天。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仅涉及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为备案制,其他经营类项目不涉及食品经营许可),因消费者扫码付款总金额中包含日杂、百货、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等各类消费品,无法从其中单独剥离散装食品类的结算金额,当事人也无法确认交易结算金额中散装食品的具体数额,办案机构不能认定当事人从事散装食品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于2026年7月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届满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情况;
2.于2026年7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已知晓;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原有效期届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办理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登记信息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及办理延续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信息情况。
2026年8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6〕3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届满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届满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四章第【121】条第(一)项第3目:“(一)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3.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开具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9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定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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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tbid.cn/view/2315/PKP98qABMqitpwL5C7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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