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389号
当事人:定远县**火锅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5MADY******
住址:定远县炉桥镇****号
经营者:朱**
身份证件号码:341125198008******
2026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定远县**火锅二店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现场查获多批次已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在操作间发现2袋已解冻、处于待加工状态的佑仙-嫩滑猪肝,以及1袋已拆封(剩余18根)处于待使用状态的臻品香肠,上述食品均已超出标注保质期。随后执法人员对店内操作间冰箱区域开展全面核查,查实涉案过期食品具体明细如下:1.佑仙-嫩滑猪肝(规格150g/袋)共2袋,生产日期2025年0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2.德庄红油火锅底料12°(规格200g/袋)共11袋,生产日期20250218,保质期12个月;3.暴辣红油火锅底料(规格200g/袋)共25袋,生产日期20250218,保质期12个月;4.生抠鸭肠(规格2kg/袋)共1袋,生产日期20250222,保质期360天;5.臻品香肠共计15袋及拆封剩余18根,生产日期2025/11/08,保质期6个月;6.吉汁®黑豆花(规格450g/盒),18盒,生产日期20260617,保质期40天。执法人员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展开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其对店内存放上述过期食品原料且用于经营使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8月3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定远县**火锅二店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定远县内从事火锅类餐饮经营活动。
2026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其操作间及冷藏存储区域内查获6批次已超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明细如下:1.佑仙-嫩滑猪肝2袋,规格1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查获时已解冻并处于待加工使用状态;2.德庄红油火锅底料12°11袋,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0218,保质期12个月;3.暴辣红油火锅底料25袋,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0218,保质期12个月;4.生抠鸭肠1袋,规格2kg/袋,生产日期20250222,保质期360天;5.臻品香肠15袋整袋及1袋拆封剩余18根,生产日期2025年11月8日,保质期6个月,拆封产品处于待使用状态;6.吉汁®黑豆花,18盒,规格450g/盒,生产日期2026年6月17日,保质期40天。
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查阅当事人点餐系统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食品均为当事人用于餐饮经营的原料,由当事人分别通过不同渠道采购。其中,佑仙-嫩滑猪肝2025年10月从合肥供货商处购进,共10袋,进价13元/袋;德庄红油火锅底料12°、暴辣红油火锅底料通过重庆德庄公司“快订宝”平台购进,各40袋,进价均为12元/袋;生抠鸭肠2025年10月从蚌埠市场购进,共8袋,进价22元/袋;臻品香肠2025年12月通过“快订宝”平台购进,共60袋,进价11.6元/袋;吉汁®黑豆花2026年6月26日从合肥徽凡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32盒,进价5.25元/盒。
二、当事人店内采用扫码点餐方式经营,菜品价格在点餐系统公示。涉案食品中,佑仙-嫩滑猪肝售价22元/袋;生抠鸭肠每袋分2份售卖,每份22元;臻品香肠按1.5袋为一份售卖,每份22元;吉汁®黑豆花售价16元/盒;两款火锅底料作为锅底原料配套使用,不单独计价销售。现场查获的上述食品库存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
三、当事人仅能提供吉汁®黑豆花的进货票据,其余涉案食品进货凭证未妥善留存;“快订宝”平台历史采购记录因超出保存期限无法调取。
四、当事人操作间内2袋已解冻的佑仙-嫩滑猪肝,以及1袋已拆封(剩余18根)的臻品香肠均为当事人店内用于餐饮经营的食品原料。经询问当事人,其明确认可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已备好待用,若工作人员未发现上述食品原料过期将正常用作经营。
经核算,现场查获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佑仙嫩滑猪肝44元、德庄红油火锅底料12°132元、暴辣红油火锅底料300元、生抠鸭肠44元、臻品香肠234.7元(15整袋,拆封剩余18根,按照整袋计算)、吉汁®黑豆花288元,合计货值104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3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一组,用以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餐饮服务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3.2026年7月3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全部涉案过期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涉案食品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方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吉汁®黑豆花进货票据原件一份,证实该批次黑豆花采购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点餐系统截图、通过重庆德庄公司“快订宝”软件购买臻品香肠截图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店内扫码点餐、菜品价格对外公示的经营模式及菜品价格。
2026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处罚的原因与处罚的结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涉案物品货值共计1042.7元,货值较低,违法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四章【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四章【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佑仙嫩滑猪肝2袋、德庄红油火锅底料12°11袋、暴辣红油火锅底料25袋、生抠鸭肠1袋、臻品香肠15整袋及拆封剩余18根、吉汁®黑豆花18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开具一般***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壹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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