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电话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1 | 宿松县发改委 |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发改移民〔2008〕113 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年 | 600/年 | 移民人口核减(公示)→报省移民局核准→乡镇按照核准名册造册上传财政系统→资金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6198 | ||
| 2 | 宿松县林业局 | 1、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贴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上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的农户 |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25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6-***4852 | |||
| 3 |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0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 2020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5元 | 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6-***4852 | |||
| 4 |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0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6-***4852 | ||||
| 5 | 宿松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松民社救字〔2020〕39号宿松县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农村特困:650元每人每月;城市特困:870元每人每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9812 | |||
| 6 | 农村五保、低保户电费补助资金 |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16.95元每季度每人 | ***平台提供数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供电局-财政部门支付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发放 | 0556-***9812 | ||||
| 7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 松民社救字〔2020〕 39号宿松县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
纳****城乡居民 | 628元每月; 发放标准:A类350元 ,增发105元 B类:300元,增发60元 C类:26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9812 | ||||
| 8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松民社救字〔2020〕 39号宿松县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单次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确定。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住院总费用中,不可报销费用超出20000元或个人自付总费用超出20000元以上的给予临时救助,具体20000—30000元的按5%给予救助,在30000以上的给予8%救助,救助限额不超过6000元。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城乡低保、特困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一次性救助,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6-***9812 | ||||
| 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3.宿松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中的残疾人 | 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4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9813 | ||||
| 1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3.宿松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6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9813 | ||||
| 11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宿松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51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9813 | ||||
| 12 | 百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 100周岁及以上 | 宿松县标准300元/月.人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 、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每半年发放一次 | 0556-***1154 | ||||
| 13 |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 80-99周岁 | 宿松县标准300元/年.人,低收入老年人标准360元/年.人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 、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每半年发放一次 | 0556-***1154 | ||||
| 14 |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1953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
| 15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6-***5422 | ||||
| 16 | 稻谷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安徽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8〕111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做好稻谷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19〕625号) | 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1953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
| 17 | 产业扶贫项目补助、收益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皖农办函【2019】1111号、关于印发《宿松县 2020 年农特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松扶组〔2020〕12号 | 发展产业的贫困户 | 执行县级文件补助标准 | 贫困户申请,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审批,项目验收,县级抽查验收,资金拨付 | 各乡镇代发 | 按年发放 | 0556-***1127 | ||||
| 18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县级补贴20%)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884 | ||||
| 19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农财[2012]146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乡镇兽医站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884 | |||
| 20 | 秸秆综合利用 | 《安徽省农业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20】183号 | 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 执行省级文件补助标准 | 根据各县(市、区)具体补贴方案,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向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 各乡镇代发 | 按年发放 | 0556-***0884 | ||||
| 21 | 宿松县人社局 |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松政〔2015〕8号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松人社〔2020〕11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 93元 |
每人每月 115元 |
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5089 | 省级标准含县级5元 | |
| 22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80元 | 参保人员无需申领,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56-***5089 | 计入基金 | |||
| 23 | 宿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6-***1201 | ||
| 24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10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6-***1201 | |||
| 25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500-2000元/人 | 500-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6-***1201 | |||
| 26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1000-5000元/人 | 1000-3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6-***1201 | |||
| 27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6-***1029 | |||
| 2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6-***1029 | |||
| 29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人/月 | 3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6-***1029 | |||
| 30 |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城镇纯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 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3000元 | 上环(皮埋):100元;非双女户绝育:2000元;双女户绝育:8000元。 | 节育奖励对象采取限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6-***1029 | |||
| 31 | 双女节育奖励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的决定》松发【2012】17号第十三条 |
****城镇纯居民双女绝育户家庭,每年发放不少于500元的节育奖励金 | 500元/人/年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审核公示确认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6-***1029 | ||||
| 32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的决定》松发【2012】17号第七条 |
****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从子女满16周岁起,每月发放不少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3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6-***1029 | ||||
| 33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的决定》松发【2012】17号第九条 |
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独(双)女户提前到50周岁发放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6-***1029 | ||||
| 34 | 老年护理补贴 | 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卫办〔2014〕3号) | (1)已纳入特扶对象人员。(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县户籍。(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 根据重度、中度、轻度的失能状况,按照每人每月400、300、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乡镇造册,卫健委审核,财政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6-***1029 | ||||
| 35 | 宿松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补贴对象需同时符合: 1、拥有本辖区户籍、持有精神残疾人证且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 2、低保户或乡镇(街道)出具困难证明的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6-***6853 | |||
| 36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做好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工程的通知》(松残联[2020]8号) | 具有宿松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个人就业:每人每年3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6-***9523 | ||||
| 37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6-***9523 | ||||
| 38 | 宿松县乡村振兴局 | 262906光伏扶贫收益资金 |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 | 参与光伏扶贫建设的贫困户 | 按照电站实际发电量分配收益 | 按照电站实际发电量分配收益 | 由供电部门向省供电部门申请,县供电拨付县级结转机构后,由结转机构转付乡镇,乡镇打卡支付给贫困户。 | 各乡镇代发 | 补贴类:每半年发放一次 电费收益:按月发放 |
各乡镇扶贫站、供电所,县乡村振兴局:0556***1957 | ||
| 39 | 262908雨露计划扶贫补助资金 | 省级关于发放贫困学生“雨露计划”教育资助的政策文件,目前2021年暂未印发。 | 符合补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2021年含监测帮扶对象。 | 每学年3000元 | 每学年3000元 | 贫困学生申请,村、乡、县三级审核并公示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发放 | 各乡镇扶贫站,县乡村振兴局:0556***1957 | |||
| 40 | 宿松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2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市县配套58元。);2、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30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7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1、缴费政策。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2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市县配套58元;2、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各县(市)参保人员除急诊急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安庆市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在原待遇标准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在参保县(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起付线40元,年度报销限额80元;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34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5%,年度起付线400元,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22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最高不超过700元;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保障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6-***9591 | ||
| 41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6-***9591 | |||
| 42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通过医疗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在组织参保缴费时经测算后确定。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100%;低保对象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6-***9591 | |||
| 43 | 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5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按时发放 | 拨打电话0556- 7819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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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城乡建设局 | 1、农村草(危)房改造补助 | 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建村2020〔17〕) |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家庭 | 新建2万;修缮0.6万 | 户均3000元 | 农户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时发放 | 0556-***2907 | ||
| 45 | 宿松县县委组织部 | 固定补贴干部基本报酬 | 宿松县委组织部、宿松县民政局、宿松县财政局、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松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宿松县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松组字〔2016〕28号) |
村(社区)固定补贴干部 | 从2019年1月起,村(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2200元,其他村(社区)固定补贴干部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2000元,10个城市社区在此基础上各增加500元。 | 1.乡镇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县级联审。2.县级联审,1审查结果反馈有关乡镇。3.通过县级联审的,由所在乡镇申报变动。4.县级审定。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打卡发放 | 0556-***35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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