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
项目编号:AHJFCG-WH2026-036
项目名称: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监理
采 购 人: 无****中心(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6年09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监理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AHJFCG-WH2026-036
项目名称: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监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万元
最高限价:48万元(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方式,最高投标费率为1.7%)
采购需求: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项目,道路北起现状通江大道,南至现状模范路,全长约956米,****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30km/h,道路红线宽度24米。包括道路、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次采购内容为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深度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其中施工工期约36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工期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①或②资质:
①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3.2信用要求: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供应商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21日至2026年09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 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电话邮箱(12****@****.com)或在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报名,报名需提供:(1)法人授权委托书;(2)被授权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报名时提供授权人联系方式);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6年10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资金来源:政府性资金
2.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无****中心
地址:****苑
联系方式:0553-***00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江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小区
联系方式:189****53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景苗
电话:189****535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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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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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性质 |
采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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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告媒体 |
***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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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包划分 |
本项目是否划分采购包: ■否 □是,本项目共分为 个采购包,本采购包为第 采购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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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1)允许分包的范围和内容: ; (2)分包的金额和对分包人资质要求: ;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采购人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根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向中小企业分包。 (4)除上述情形外,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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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1.时间: 2.地点: 3.联系方式: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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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疑及答复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电子形式的,可以在线递交到邮箱;以书面形式的可以按采购公告载明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向其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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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响应文件提交 |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标书。在开标会现场,投标人应将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投标文件密封:响应文件装订成册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密封袋中,封口处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密封袋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 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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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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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担保) |
1.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否; □是:合同金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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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服务时间、地点 |
服务时间: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其中施工工期约36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工期为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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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付款方式 |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月完成工程量×成交监理服务费率×85%,监理服务费累计付至签约酬金的85%时,停止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价结束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说明:①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执行预付款政策,供应商可使用全流程线上电子保函服务,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办理政府采购预付款业务;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设置以质保期满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条件;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如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及时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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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代理服务费 |
1.支付方:□采购人;■成交供应商。 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成交价×1.2%,如代理服务费计算低于 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 3.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转账或现金 。 4.评标专家费用:按《芜湖市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用发放办法》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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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最后报价 |
最后报价投标供应商到达开标现场,进行现场最后报价(各潜在供应商须自行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最后报价函”准备)。 供应商在完成响应文件递交后,需保持电话畅通,在收到磋商小组发出的最后报价通知后,三十分钟之内填写报价内容并加盖公章提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视为退出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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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邀请供应商现场参与开启 |
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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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纸质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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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同签订时间 |
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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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别说明 |
1.本文件所称的“营业执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本文件所称的“法定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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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说明:■表示采用条款,□表示不采用条款。 2.诚信响应温馨提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真实,如有虚假,由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处罚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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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无****中心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无为市 ;
3. 工程规模: (具体详见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答疑、图纸审查意见回复及工程量清单等全部内容)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月完成工程量×成交监理服务费率×85%,监理服务费累计付至签约酬金的85%时,停止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价结束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其中施工工期约36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工期为准)。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始,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之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6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无****中心。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款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对业主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实施及经济签证等控制、监督、管理和协调 ,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范、标准;
(2)安徽省、芜湖市有关建筑工程监理的法规,无为市及无****中心制定相关文件;
(3)国家作行业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
(4)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5)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6)本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审查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提前一周书面报告业主单位,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相同岗位人员的各项要求。在本工程合同期内,监理单位更换总监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最多只能一次,否则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总监工程师每次支付业主单位1万元的违约金。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对业主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实施及经济签证等控制、监督、管理和协调 ,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甲方认可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日内,1份;监理月报,每月25日前,1份;会议纪要,会议后2日内,1份;监理通知单,1日内,1份;工作联系单,1日内,1份;约定的专题报告,约定后28日内,1份;其他报告双方协商确定。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不提供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三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月完成工程量×成交监理服务费率×85%,监理服务费累计付至签约酬金的85%时,停止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价结束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无为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一)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本工程监理人的办公设施、食宿、交通、通讯等设备设施,均由监理人自理。监理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自行办理监理人员、自有检测设备等相关保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员的人员伤亡、自有检测设备的毁损,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监理人原因造成设施损失的,监理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工程开工后,监理人监理机构应结合本工程设计、施工的特点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并向委托人报送。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在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本月监理月报和下月监理重点、难点及防范措施。监理人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细则和阶段性监理工作报告。
3.本项目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应立即在1个月内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委托人报审,逾期办理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可暂缓支付本项目监理进度款。
4.监理人应在项目实施阶段,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将监理资料整理、归档,并协助委托人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工程资料整理和法律、规范及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工作,如监理人不能及时完成该项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监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委托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制度。当月已完工程量必须在次月10日前予以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确认,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6.监理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吃、请、礼物及有偿消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总价款的3% 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并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如监理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应及时改正。如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责任。
8.监理人不能有效地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可视为违约。监理人违约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监理人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因监理人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视情节严重,由监理人按暂定监理费总额的5%至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和决算后,必须在20日内审核完成,否则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违约罚款。
10.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中施工工期可能影响监理服务费用的不确定因素(如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市场的变化、征地拆迁矛盾等因素导致的停工或工期延误),合理报价,监理人不得因各种原因延误工期而索赔增加监理费用,本项目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其中施工工期约36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工期为准)。
11.监理人承担的监理工程,验收必须达到承包人承诺的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监理人要监督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造成的监理驻场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用在工程结算时费用不予调增。
12.本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修,在保修期间监理人仍应负责所发生质量问题的监理。
13.其他事项监理人必须执行《无****中心项目监理部管理暂行办法》。
14.在合同服务期间,无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出台关于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含处罚)同样适用于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
15.本监理合同与项目磋商文件(包括招标澄清答疑)不一致或者有冲突的,以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主要检测仪器及办公设备配备表
|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水准仪 |
1 |
|
|
2 |
全站仪 |
1 |
|
|
3 |
经纬仪 |
1 |
|
|
4 |
楼板厚度测定仪 |
1 |
|
|
5 |
钢筋位置测定仪 |
1 |
|
|
6 |
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
1 |
|
|
7 |
裂缝观测仪 |
1 |
|
|
8 |
激光扫平仪 |
1 |
|
|
9 |
游标卡尺 |
1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关于采购需求的说明
1.以下《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需求一览表》所列内容为采购人所提采购需求,供应商应认真仔细研究,按磋商文件要求响应。
2.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醒目方式为标注“*”。本章中标注“*”的参数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并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若磋商文件未明确要求何种证明材料,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对于实质性要求的,应使用“*”标注;如未使用“*”标注,即便使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表述的,也视为非实质性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法定实质性要求与强制性规定,无论本采购文件是否作出明确约定,供应商履约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3.本章中标注“◆”的技术参数,为采购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酌情添加。对于影响到项目实施质量的参数可以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
4.供应商应考虑到国家、省、市关于人工工资社保等规定进行综合报价,应包含一切税费。
5.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内容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填写;如不需要,则填写无。
6.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7.本章中标注“▲”的标的为主要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磋商文件时必须将采购的主要标的标注“▲”。
8.为落实政府采购关于节能、环保的政策要求,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链接,并根据查询结果,在采购需求一览表填写列入品目清单情况。
采购产品如有列入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类节能产品,必须按品目清单要求采购。***网查询截图或经市场监管总局《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9.采购产品如有列入品目清单内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根据评审方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相关评审项不得分。
10.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如下表所示)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将采购标的性质予以明确。
附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 |
50≤Y |
Y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 |
2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 |
300≤Y |
Y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 |
300≤Y |
Y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 |
300≤Z |
Z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 |
5≤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 |
1000≤Y |
Y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 |
1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 |
100≤Y |
Y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 |
2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 |
200≤Y |
Y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 |
2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 |
100≤Y |
Y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 |
2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 |
100≤Y |
Y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 |
1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 |
100≤Y |
Y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 |
1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 |
100≤Y |
Y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 |
1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 |
100≤Y |
Y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 |
1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 |
50≤Y |
Y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 |
100≤Y |
Y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 |
2000≤Z |
Z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 |
100≤X |
X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 |
500≤Y |
Y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 |
10≤X |
X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 |
100≤Z |
Z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 |
10≤X |
X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采购需求说明
一、监理要求
1.项目概况: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项目,道路北起现状通江大道,南至现状模范路,全长约956米,****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30km/h,道路红线宽度24米。包括道路、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次采购内容为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深度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2.监理范围及内容: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深度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3.监理依据:现行监理规范文件及相关规定等。
4.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即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提供相应证书及社保证明扫描件)。
*(2)除总监外其他监理人员资质要求: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证书中未明确专业的,以毕业证或职称证专业为准);拟派监理员2名,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员证书,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专业的监理员。(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适用规范标准
现行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成果文件的组成:按现行监理规范要求执行。
四、采购人财产清单
(一)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采购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无
采购人提供的设备清单:无
采购人提供的设施清单:无
(二)采购人提供的资料
自行收集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采购人取得的有关审批、 核准和备案材料、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技术标准、规范、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及其他资料。
(三)采购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无)
五、采购人提供的便利条件(无)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七、采购人的其他要求
1、费率计算的方法(适用于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
(1)报价方式:以费率形式报价(即百分比),暂以本工程施工单位中标价(不含预留金)作为计费基数×成交费率,最终监理费用以所监理项目的各单项工程审价结算之和为基数×成交费率按实结算,最终结算费用不超过48万元。报价格式为:*.**%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监理人员服务费基准报价、管理费(监理开办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总和。
2、监理酬金的支付:月完成工程量×成交监理服务费率×85%,监理服务费累计付至签约酬金的85%时,停止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价结束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3、施工期间监理人负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进行考勤,若发现监理人弄虚作假,监理人须承担委托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责任。各施工区域必须要保证有一位监理员在场。
4、本工程监理人的办公、食宿、交通、通讯等设备设施,均由监理人自理。监理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自行办理监理人员、自有检测设备等相关保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员的人身伤亡、自有检测设备的毁损,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建筑设施损毁的,监理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5、本项目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委托人完成报审。
6、监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委托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制度,及时办理工程签证相关手续,当月已完工程量必须在次月 10 日前予以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确认,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7、委托人可随时检查工程进度情况、监理人员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监理人应同时积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整改。
8、监理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如监理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视为监理人违约, 由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相关损失。
9、其他要求需符合业主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10、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中施工工期可能影响监理服务费用的不确定因素(如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市场的变化、征地拆迁矛盾等因素导致的停工或工期延误),合理报价,监理人不得因各种原因延误工期而索赔增加监理费用,本项目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其中施工工期约36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工期为准)。
11、成交单位配合业主完成该项目全过程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图纸审查把关,工程量清单编审复核,施工许可证办理,规划、消防、人防、工程档案等服务。
12、本项目禁止挂靠投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3、监理服务期与施工工期同步,监理人不得因施工工期调整发生费用调整。
1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总监考勤要求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50%,专业监理工程师考勤要求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50%,监理员和安全监理员考勤要求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80%。
主要检测仪器及办公设备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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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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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准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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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站仪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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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纬仪 |
1 |
|
|
4 |
楼板厚度测定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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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钢筋位置测定仪 |
1 |
|
|
6 |
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
1 |
|
|
7 |
裂缝观测仪 |
1 |
|
|
8 |
激光扫平仪 |
1 |
|
|
9 |
游标卡尺 |
1 |
采购需求一览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所属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备注 |
|
1 |
▲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监理 |
无为经开区智慧停车一体化项目经一路(通江大道-模范路)施工项目,道路北起现状通江大道,南至现状模范路,全长约956米,****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30km/h,道路红线宽度24米。包括道路、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次采购内容为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深度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
按照建设项目监理相关国家规范及法律、法规和行业的监理标准,结合项目建设特点,完成本项目监理工作。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其中施工工期约360日历天,具体以施工工期为准) |
监理工作深度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评审程序
1.响应文件审查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2.磋商及最后报价
2.1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应当据实答复。
2.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有效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对属于异常低价响应审查情形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2.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4.2符合上述2.3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4.3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二、评审方法和标准
1.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当发现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判定供应商的资格不符合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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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
资格审查 |
营业执照 |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信用承诺函又未提供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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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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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要求 |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注: 1.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以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以www.ccgp.gov.cn/查询为准)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以www.****.gov.cn查询为准)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记录信息为准,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审。 3.信用信息记录方式:采购***网页截图随其他采购资料一同存档备查。 4.在上述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
|
|
其他 |
供应商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应该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 |
|
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当发现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判定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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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
符合性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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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资格 |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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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盖章 |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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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签署 |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签章) |
|
|
响应文件格式 |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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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报价 |
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
|
服务时间、地点或付款方式 |
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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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性要求 |
与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有负偏离或未提供实质性要求证明材料的。 |
|
|
其他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成交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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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澄清、说明或更正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响应文件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原响应文件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
4.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响应报价(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A%的,即响应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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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B%的,即响应报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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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C%的,即响应报价 |
|
|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
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A= 50 ;B= 50 ;C= 45 ;
以上计算后百分号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格式为:*.**%。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上表第(1)目至第(4)目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目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5.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平均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各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1商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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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
分值 |
依据 |
|
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 |
1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报价满分分值 注:按采购文件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后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1-享受政策的总扣除比例)。例:某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文件约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10%,供应商提供的响应产品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其中供应商A提交的最后报价为100万元,响应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且达到本国产品标准,则供应商A参与评审的最后报价=100万元×(1-10%-20%)。 |
|
供应商业绩 |
4分 |
供应商具备同类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业绩的,提供业绩合同,每有一份业绩合同加2分,加满为止。(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标的信息;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盖公章的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
5.2技术部分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对本项目的理解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建设背景、建设需求、建设目标的理解,进行综合评分: (1)项目理解分析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项目理解分析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项目理解分析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项目理解分析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总体服务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总体服务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总体服务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总体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总体服务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总体服务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项目重点难点解决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重点难点解决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项目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项目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项目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项目重点难点解决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进度控制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进度控制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进度控制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进度控制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进度控制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进度控制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质量控制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控制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质量控制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质量控制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质量控制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质量控制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投资控制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投资控制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投资控制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投资控制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投资控制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投资控制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合同管理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合同管理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合同管理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合同管理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合同管理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合同管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信息管理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管理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信息管理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信息管理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信息管理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信息管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安全控制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控制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安全控制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安全控制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安全控制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安全控制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文明施工管理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文明施工管理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文明施工管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关键工序控制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工序控制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关键工序控制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关键工序控制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关键工序控制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关键工序控制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组织协调方案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组织协调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组织协调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组织协调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组织协调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组织协调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 |
5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5分; (2)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3分; (3)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档案管理服务方案 |
3分 |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档案管理服务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档案管理服务方案内容完整、详尽细致,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3分; (2)档案管理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得2分; (3)档案管理服务方案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1分; (4)档案管理服务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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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利于项目 实施服务承诺 |
4分 |
评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提供的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标 准及本项目特点提出的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的其他有利于项目 实施服务承诺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本项目的特点难点理解准确,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服务承诺 优于采购需求,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4 分。 2.对本项目的特点难点理解基本准确,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服务 承诺适合采购需求,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得 2 分。 3.对本项目的特点难点理解有待提升,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服务 承诺基本适合采购需求,可行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1 分。 4.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项目负责人业绩(总监理工程师) |
4分 |
项目负责人具备同类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业绩的,提供业绩合同,每有一份业绩合同加 2 分,加满为止。项目负责人和供应商业绩重合的,可以重复计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标的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盖公章的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
三、其他
1.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4.成交结果公告除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规定公告外,还应当公告无效供应商名称及原因(如有),经评审认可的成交供应商业绩(如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如有)、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定义
1.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
2.1供应商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所需费用自理。
3.竞争性磋商委托
3.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4.1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 一 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 二 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 三 章 采购合同
第 四 章 采购需求
第 五 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 六 章 供应商须知
第 七 章 响应文件格式
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偏离
5.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一般要求
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依法真实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7.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7.4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协议应附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未特别说明不接受联合体的,视为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8.响应文件的组成
8.1 响应文件包括的内容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9.报价
9.1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9.2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
9.3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报价。
9.4采购项目预算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0.响应文件有效期
1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响应文件的递交、接收、修改和撤回
11.1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格式编写。
11.2响应文件因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1.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磋商小组
1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3.响应文件审查
1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1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具体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14.响应文件的澄清
1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2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5.竞争性磋商终止
1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6.保密要求
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17.成交通知
17.1***网站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18.质疑与投诉
1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以电子形式的,可以在线递交到邮箱;
以书面形式的,可以按采购公告载明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向其提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18.2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提出:
18.3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也可以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向芜湖市****中心在线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1232。
18.4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流程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1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1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1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9.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及违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20.其他
20.1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封面)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
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
采购人:
1、在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编号(如为分包项目注明包号) 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后,我方愿意按费率(小写) **.**% 的响应报价,遵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采购项目的实施,完成本次采购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
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方的申请,我方将保证在*****的服务期内完成本采购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并达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3.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响应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响应文件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成交。
4.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响应文件连同贵单位签发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6.我方完全接受磋商文件的规定。
供应商:(盖章)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系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二、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芜湖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致: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本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我单位(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不尽,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处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既未提供前述承诺函又未提供营业执照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分项报价表
|
分项报价表 |
||||||
|
服务产品 |
||||||
|
序号 |
产品名称(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报价(%) |
|
1 |
||||||
备注:
1.上述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一切税费;
2.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填写,表中单项,项目采购要求不涉及的可留空或自行调整;
3.注意制造商名称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需要提供声明函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4.注意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址填写内容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需要提供声明函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5.表格不够可以自行加页。
四、拟任本项目负责人情况一览表(如有)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情况一览表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等级 |
职业资格 |
从事相关经历(简历) |
五、本项目专业工种安排表(如有)
本项目专业工种安排表
|
工种 |
要求(条件) |
人数 |
备注 |
|
********** |
|||
|
合计 |
六、为本项目拟配备的主要设备清单(如有)
为本项目拟配备的主要设备清单
|
序号 |
类型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设备产权性质) |
七、技术偏离表(格式)
技术偏离表
经过认真研究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列技术要求,我方确认,除下列偏离表所列情况外,我方响应情况全部为“符合”。
|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 |
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 |
差异说明 |
备注:可以填写相关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位置(页码) |
|
1 |
|||||
|
2 |
|||||
|
3 |
|||||
|
… |
|||||
注:
1. 供应商仅需列明存在差异的内容,除列明的差异外,视为全部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符合”指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
2.本表填写时,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为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技术响应应据实填写。
3.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填写,表中单项,项目采购要求不涉及的可留空或自行调整。
八、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经过认真研究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列商务条款,我方确认,除下列偏离表所列情况外,我方响应情况全部为“符合”。
|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备注:可以填写相关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位置(页码) |
|
1 |
服务地点 |
正偏离/负偏离 |
||||
|
2 |
付款方式 |
正偏离/负偏离 |
||||
|
3 |
||||||
|
4 |
||||||
|
… |
备注:
1. 供应商仅需列明存在偏离(包含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除列明的偏离外,视为全部符合磋商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符合”指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正偏离”指优于磋商文件要求;“负偏离”指低于磋商文件要求。
2.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填写,表中单项,项目采购要求不涉及的可留空或自行调整。
九、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
供应商诚信履约承诺函
致:(采购人)
我单位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项目名称) 的采购活动,在参加项目的交易活动过程中,郑重承诺如下:
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其他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我方授权委托人,参加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授权委托人在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合同洽谈及合同的执行和保修保养时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其法律后果。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项目履约结束时止。
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
性别:
年龄: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为 (职务名称)。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2.供应商按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一、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
二、如有虚假承诺,我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愿意接受取消中标资格、信用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或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
日期:
注:
1. 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社保证明和身份证扫描件。
十一、供应商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1. 在参与了本次采购活动后,我方愿意按总价 (%)的最后报价承担本次采购范围的所有内容;
2. 单价按最后报价/响应声明函报价同比例调整。
3.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保证在采购人要求的供货期(服务期、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内容,并达到采购规定的要求;
4. 在合同书正式签署之前,本报价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 我方愿意提供采购文件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 我们完全接收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7. 其他要求:
8. 我方承诺:我单位响应以上所有要求。
供应商(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报价单未按规定盖章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本单位承诺对本报价函的内容负责,由于填写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单位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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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tbid.cn/view/2203/WQ-4vKABLRKCxEZfzJW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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