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与廉洁从业建设,规范医药、器械代表和耗材供应商院内业务活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医院有关管理规定,现就来访接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所指医药、器械代表和耗材供应商,为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聘用或授权,从事产品学术信息传递、不良反应反馈、学术交流的专业人员。售后维护、投标、配送、跟台人员不在此管理范围。
二、备案管理
医药代表须在***平台完成备案;器械代表、耗材供应商按上级规定落实备案相关要求。
三、预约审批
1.所有来访业务活动必须提前线上提交《医药、器械代表和耗材供应商接待预约登记表》,原则上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预约申请,明确来访事由、推介产品、来访时间。
2.医药代表预约由药学部审批,器械代表、耗材供应商由设备器材科审批。
四、接待流程
五、相关要求
1.未预约或审批不通过,一律不予接待。
2.接待地点:仅限医院指定接待室(会议室),严禁在诊室、病房、医生办公室、餐厅等场所开展接待洽谈。
3.接待内容:仅限新药、设备、耗材产品信息介绍、学术讲座、产品质量及不良反应反馈、学术交流与售后服务接洽。
4.来访人员到院后须完成签到登记,并配合完成有关程序开展。
六、禁止性行为
1.未经预约到院开展业务活动,擅自在门急诊、住院病区等重点区域活动,接触医务人员。
2.参与统方,或委托医院工作人员统计医生个人的处方量与药品使用量。
3.对医院内设部门及医院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以任何名义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宴请、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
4.误导医生使用产品,夸大产品疗效,隐瞒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5.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七、违规处理
医药、器械代表及耗材供应商发生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进行约谈、暂停有关产品采购、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医务科、纪检室负责解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预约渠道及联系方式.docx (89.72 K)
附件2:接待预约登记表.docx (212.6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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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tbid.cn/view/2143/4Jn7qaABMqitpwL5sHq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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